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豁免环评与排污许可变更

发布时间:2023/9/1391

问:你好。技改项目不增加全厂废水、废气、固废等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的。 按照《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(2020 年版)》(粤环函〔2020〕108 号)第58条属于豁免环评情形。请问是否可以编制分析报告明确符合豁免环评情形后,将分析报告作为排污许可证变更材料,并申请将技改变动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。

答:您好! 参照《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有关规定,排污单位应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七条、第八条提交相应材料,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,一并提交审批部门。补充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:建设项目变动情况说明材料、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、排污单位有关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、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、自行监测情况等。 关于变动内容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,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。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!

来源:广东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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